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结合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院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危害社会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原则如下: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快速响应,协同应对。一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学院及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正确应对,果断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第四条 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一)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两类。
1.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实验室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水、风暴、雷电、冰冻、地震等非人为因素形成的灾害。
2.事故灾难:事故灾难包括易燃易爆物、废弃物、放射性物品、水、电等,由于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引起的灾害事件。
(二)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由高到低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
1.重大事故:指事态复杂,对学院的安全稳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波及院外,需要院外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才能应对的事件或事故。
2.较大事故:指事态较为复杂,对院园安全稳定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校园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破坏,需要整合学院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3.一般事故: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在较小范围内对学院的安全稳定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局部受到影响,学院(中心、所)自己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就可以处置的事件或事故。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构建“学院-学科主任-实验室”三级响应的实验室安全应急工作体系,实行逐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重大、较大安全事故由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处置,一般事故由(学科、中心、所)等二级部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第七条 二级部门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体。部门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根据本部门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有效实施;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第八条 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制订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细则,落实实验室隐患排查和消除,做好事故预防、预警,第一时间正确处置突发事故,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二级部门和学院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确保安全。
第三章 事故预防和响应
第十条 各部门和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安全的预防、预警工作,杜绝隐患,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做到早防范、早报告、早处置。
(二)实施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安全设施和应急器具并定期检修和维护。
(三)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强化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操作培训,完善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各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部门为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部门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责任部门应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事故现场责任人→责任部门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处、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四)出现人员伤害时,第一时间报告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保卫处和院医院请求支援。紧急情况可先越级报告,或根据人员受伤、火情等情况分别拨打急救电话、火警电话。
(五)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发生事故的类型及原因、事故情况、受伤害情况、报警人姓名、电话及所属部门等详细情况。
院外报警救护电话:120(急救)、119(火警);
院内报警救护电话:4992418
保卫处:4996110,4995110
第四章 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类型主要有火灾、爆炸、中毒、灼伤、窒息、泄露、环境污染、失窃、丢失等。各危险源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危险源的种类、危害特性等分别负责组织制订现场处置预案,并确保其切实可行。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基本任务
(一)控制危险源。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灭火、切断毒源等),防止事故继续扩展,确保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二)引导人员撤离。组织撤离时应指导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撤离过程中应积极组织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
(三)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以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危害。
(四)做好现场洗消。对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物质,应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清除,减轻危害后果,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五)做好总结工作。及时梳理事故经过,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如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防止事态扩展;如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具体参照《内蒙古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使伤员远离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或者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高压触电应及时通知学院供电部门,采用相应的紧急措施,以免发生新的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强腐蚀或强刺激的化学灼伤时,第一时间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低浓度(2%-5%)的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使用洗眼器进行清洗,清洗时间不少于15分钟;处理后,再依据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有人出现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能是化学药品中毒所致。初步判断中毒原因进行下述急救后,视情况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气体中毒者,立即将患者转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松开衣领、紧身衣物和腰带,有条件的可以吸氧,查明何种气体中毒,对症下药(存放有毒气体的实验室应有警示标志);入口中毒者,立即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经皮肤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被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清洗皮肤(粘稠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
第十八条 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时,立即关闭机械设备,停止现场作业活动。如遇到人员被机械、墙壁等设备设施卡住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19”,由消防队来实施解救行动。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
第十九条 发生爆炸事故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并报警,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二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安全事件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学院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事件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和环境秩序。
(一)做好受伤人员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如有需要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二)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严格信息发布制度,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做好稳定院园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工作。
(三)全面检查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故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善后处理工作方案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实行问责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在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其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科(中心、所)等二级部门应依据本预案有关规定,根据学科及专业特点,制定本部门专业化、具体化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